标准条款

发布时间:2024-07-12

合同的履行需要客户(定义见下文)与德国工商大会北京/上海/广州代表处、中国德国商会、德中工商技术咨询服务(太仓)有限公司及/或其分公司(以下单称或合称“AHK”)之间的相互信任,以及需要紧密的互利合作,以便AHK能够有效地代表客户的利益。除非双方另行书面约定,下列标准条款将适用于AHK向客户提供服务的情形。即使双方未明确重复订立此类合同,该等标准条款也适用于将来的所有业务关系。最迟于客户接受服务之时,视为客户已接受本标准条款。客户的条款将被排除适用。对本标准条款的任何背离仅在经AHK书面确认后方为有效。 

为本标准条款之目的,“客户”系指最初就某事项对AHK发出指示的法人或其他人士(以下简称“委托方”),或类似于委托方的其他人且AHK同意应视其为客户,或潜在的客户。在后一种情况下,原委托方仍应受本标准条款的约束,直至该其他人士签署替代的委托书或协议。 

客户和AHK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第1条 委托范围 

如果变更AHK的服务范围,须经双方书面同意,其中可包括对AHK的提案、项目时间表和费用估算的变更。 


第2条 AHK的义务 

AHK有义务根据公认的技术规则和适当的专业惯例原则向客户提供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服务。作为约定服务的一部分,AHK还有义务在必要的范围内告知客户对履行任务至关重要的所有事项。根据要求,AHK将提供客户的每个独立项目/任务的成本估算,以确保合理的成本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第3条 客户的义务 

客户有义务支持服务的提供,特别是在AHK提供双方约定的服务的过程中向AHK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根据AHK的要求向AHK提供必要的数据、信息、文件、文本、日志、图片(以下合称“材料”)。客户保证对提供给AHK的该等材料拥有全部权利或被授权使用该等材料,并保证所有材料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且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否则,客户应承担因此给AHK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 


第4条 费用、支出和付款 

4.1. 客户有义务按照AHK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发票注明的期限按时支付到期的服务费。如果客户未能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款项,且在此后三十(30)日的宽限期内仍未支付,AHK有权要求客户自付款到期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每日支付金额为应付未付款项的千分之四(0.4%)的滞纳金,且不影响AHK提出或使用任何其他权利主张或救济措施,例如停止就客户委托的任何事项向客户提供进一步服务,除非所有未付款项均已适当结清。 

4.2. 如服务按小时收费,AHK应向客户提供一份费用明细,如客户在十四(14)日内未提出实质性异议,则自动获得客户的同意。 


第5条 责任限制 

AHK对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情况下责任应以本合同价值为限。明确排除对利润损失以及业务中断等间接损害承担责任。 


第6条 合同终止 

6.1. 在下列情况下,任何一方经书面通知另一方可立即终止本合同: 

a. 另一方停止经营业务或进入清算(以善意的有偿付能力的重组或合并为目的,且其条款已由终止方事先书面批准的自愿清算除外)或被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b. 另一方无法在债务到期时偿还债务,或遭受其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被委派接管人、行政接管人或管理人(或根据其住所或公司注册地法律规定的任何类似的官员或程序),或成为任何破产程序的对象;  

c. 另一方实质性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且在终止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该违约行为后30日内未成功对该违约行为予以补救(当其能被补救时);   

d. 另一方实质性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且该违约行为无法补救;或    

e. 另一方或另一方的任何员工实施任何违法行为,或以可能对终止方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的方式行事。 

6.2. 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任何一方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要求赔偿违约损失的任何权利。 

6.3. 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AHK就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服务获得到期付款的权利,且不影响AHK就准备履行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投资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第7条 不可抗力 

7.1.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延迟或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事件在此定义为超出受影响的任何一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不可预见事件,且任何一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无法合理预期已考虑到该事件,或无法避免或克服该事件或其后果。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应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理变化、封锁、战争或战争局势、暴乱、破坏、火灾、爆炸、政府行为、流行病以及类似的社会和公共安全问题(例如但不限于流行病的爆发、传播和控制;政府代表或机构或当局发布的限制或缩减旅行的旅行建议;政府发布的关于任何活动、交易会或展览会的限制;相关城市/地区成为防疫措施下的高风险区)。 

7.2.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未能以合理方式履行本合同的事实,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15)日内,以书面方式将相关政府部门和/或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确认发送给另一方,以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的存在;如果一方延迟发出通知导致另一方损失或扩大损失,延迟发出通知的一方应负责赔偿另一方相应的损失。 


第8条 知识产权 

8.1.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服务成果的任何知识产权均属于客户的专属知识产权。  

8.2. AHK提供的服务成果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利益。除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外,未经客户事先书面同意,AHK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全部或部分服务成果。 

8.3.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的商标、商号或品牌用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9条 保密义务 

9.1.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向任何人提供获得另一方的机密信息的途径或披露另一方的机密信息,除非该等披露是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必须进行的。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该机密信息用于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以外的任何目的。 

9.2. 在履行本合同期间,AHK可能会获取客户的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客户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商业和财务信息、计划信息或项目信息。对此类信息的获取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为了方便AHK提供服务,客户同意,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沟通可以通过不加密的普通电子邮件进行。客户承认并接受,一旦该等沟通或传真被发出,AHK无法控制对该等沟通或传真的未经授权的拦截,并同意AHK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使用该等电子设备。 

9.3. 在某些情况下,AHK可能会利用第三方协助处理某项委托事项。为了使该等第三方能够就此协助AHK,客户特此同意AHK在必要的范围内向该等第三方披露客户的全部或部分机密信息,并且同意AHK出于此类目的披露该等机密信息不构成对本合同约定的违反。 

9.4. 双方了解,任何一方在其不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政、仲裁或类似程序中,可能被要求向监管机构或根据法院命令或传票提供其工作文件。任何一方应就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工作文件的事项与另一方寻求合意。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必须告知另一方其提供给第三方的任何信息。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或根据法院命令或传票披露机密信息不构成对本合同约定的违反。 

9.5. 保密期限为一方收到另一方的机密信息之日起至本合同期满后五年止。 


第10条 数据保护 

10.1. 任何一方承诺向另一方提供的个人数据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或已获得相关个人的同意允许另一方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该方承担。 

10.2. 任何一方应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措施保护从另一方获得的个人数据的安全,并仅在另一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同时,如果相关个人数据泄露、损坏或丢失,任何一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同时,任何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知相应的个人和相关主管部门。 

10.3. AHK将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在


第11条 反贿赂和反腐败 

11.1. 合同双方应确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为的履行和实施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以促进或实现本合同目的或任何其他目的,直接或间接向另一方员工或其家属、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或支付经济利益或其他不当利益;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或另一方员工索取任何财务或其他不当利益。 

11.2. 任何一方同意,应另一方的要求,允许另一方或另一方雇佣的第三方审计师进行与本合作相关的审计。 


第12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2.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在各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12.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其打算将争议提交仲裁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能达成和解,则该争议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SHIAC”)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语言为英语。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产生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证人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仲裁期间,除争议事项外,本合同应由双方继续执行。 


第13条 其他 

13.1. 【当客户在中国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当客户在中国境外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本合同以中文、英文和德语书就,如有不一致之处,以英语版本为准。 

13.3. 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 如果本合同的某一条款应无效或变得不可行,其余条款应保持有效。双方应通过有效条款替换无效的或不可行的条款,通过该有效条款,可以以允许的方式尽可能达到无效或不可行条款的预期商业目的。 

13.5.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